获加拿大永久居民移民身分,受聘于温哥华一回收公司,在中国任职助理总经理的新移民毕俊涛(Jun Tao Bi,译音),因在中国遗失枫叶卡,在申请旅行文件时,被认为与加国公司无真实联系,又无法举证未来公司会聘他回加工作,被移民及难民局取消永久居民身分。当事人虽然向联邦法院上诉,但遭驳回。移民律师指,是宗判例将令未来外派工作的永久居民愈来愈难成功入籍。
根据联邦法院文件显示,来自中国广东省的新移民毕俊涛(Jun Tao Bi,译音),在2005年9月,与申请投资移民的父母和妹妹一起抵温市居住,但一个月后,毕俊涛随即返回中国。而2005年10月到2007年2月期间,他没有工作,直到2010年1月,才与一家回收公司签约,担任该公司在中国的助理总经理。
在遭加拿大驻华大使馆拒绝签发旅行文件后,他向移民及难民局移民上诉庭提出上诉。不过上诉庭审裁官指出,加拿大《移民及难民保护法》(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rotection Act,简称IRPA)第28条规定:在任何一个5年时间之内,永久居民必须有2年时间居住在加拿大。虽然由加拿大公司派驻海外工作的期间,可被视作为在加拿大境内生活的时间,但派驻是暂时性,需保持与加拿大公司的真实联系,以及可举证未来公司会聘回本地工作。审裁官最终以未符合居住时间,取消毕俊涛的永久居民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