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美国枪械管制的主要依据有两个法案:一个是1934年通过的《国家火器法案》(The National Firearms Act),另一个是1968年通过的《枪支控制法案》(The Gun Control Act of 1968 )。前者旨在控制美国30年代黑帮横行时的重型武器,同时规范了枪支生产和交易税收;后者则针对私人购买和持有枪支的行为做出了更为详尽的规定。作为《枪支控制法案》的一项修正案,1993年通过的《布拉德利控枪法案》(Brady Handgun Violence Prevention Act)增加了对购枪者进行背景调查的内容。
海奇对第二修正案的解释近年来得到了法律界保守派的支持。在2008年和2010年最高法院受理的两宗涉及枪支管制的案件中,最终判决结果均对“拥枪派”有利。在2008年“哥伦比亚特区对海勒”案(District of Columbia v. Heller)中,最高法院判决,宪法第二修正案对私人持枪权的保护不受“民兵条款”的限制;2010年“麦克当纳对芝加哥”(McDonald v. Chicago)案中,最高法院判定第二修正案的法律效力不局限于联邦法律,也涵盖各州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