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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约会较量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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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5 21:27: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听说有要约会比试枪法较量一番的朋友,想起不堪的往事引起感慨,旧事重提一次。大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很多年前,本论坛的两位高手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儿一语不和而闹翻。于是约会较量枪法。恐怖的是,他们计划互相以对方的身体为靶子,看看谁的枪法准。

话说谁也没抱着对方的孩子跳井,谁和谁有多大的仇恨?非要置对方于死地么?过程就不罗嗦了,最后在几位资深会员,版主,乃至惊动一位大哥级别的人物的说和,这事就没发生,算是皆大欢喜。这些年都过去了,相信当事双方也已经相逢一笑泯恩仇了,但是留下的思考对于新人也是有启发的。

我不建议大家互相约会较量枪法。10年前,郑三炮搞的手枪对抗的比赛注意啊,比的是枪,不是比人。而且三炮兄本人就是美国警察,心理素质和行为控制力都很出色,加上比赛的双方是彼此都很熟悉的朋友,这样的比赛才能传为佳话。

我正在问三炮兄是否愿意在本论坛转载他的图片和文章。希望大家能一饱眼福。

如果双方不是很熟悉,彼此之间互不服气甚至互相看着不顺眼有气,那么还是不要去靶场比试了。万一在靶场比试的时候,一方不服气或者言语失和而动手,那就绝对是悲剧。

大家都不要说自己怎么怎么伟大,怎么怎么能忍胯下之辱,人在某一瞬间,热血冲昏头脑就什么也不顾了,但事后会很后悔,现身说法当初年轻的时候打群架,捅了人的时候打红了眼什么都不顾的,后来真的后悔。

所以,不是狠熟悉的朋友,还是不要比试的好。义气为重,和为贵。[stream][/stream]
发表于 2012-3-26 09: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话说参加advanced pistol training时,一个年轻警察都相当的不淡定,别说普通人了。还不如约好射击条件,双方把各自打的靶纸签名邮寄给对方了。要是不相信的话,要不相信还跟他有什么好比的呢,对吧。

Springfield XD 40 subcompact,3寸管。距离大概是7、8米,拔枪射击,分别为1发(3秒)、2发(2秒)、2发(1秒),共打4组。A01.jpg用的加长弹夹和延长握把,A02.jpg是短弹夹,40发加起来脱靶好几发惭愧惭愧。

另外,CWP的最大好处是时刻提醒自己“要淡定,要更淡定”。
A02.jpg
A01.jpg
发表于 2012-3-26 09:47: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上铺兄弟说的是速射,慢慢射击也是可以比的。主要还是娱乐第一安全第一,不要赌气。
发表于 2012-3-26 15:36:45 | 显示全部楼层
仅仅比较枪的准确与否,还是用螺栓固定在地上的枪架,并且用步进电机控制击发。这样得到的数据和人无关,没有那么多干扰。如果单纯要比较射击技术,建议各种打法都试过,然后换用对方的枪再打一遍。
发表于 2012-3-26 15:50:1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上铺兄弟的经验很多啊,有时间的话请多多写出您的经验和体会。加拿大就没有你说的那种射击训练,农村国度。
发表于 2012-3-27 14:50:06 | 显示全部楼层
经济越不景气,这类防身课程越火爆。我这边的几个培训机构,除了基本的cwp培训,再往后还有初级手枪、高级手枪、初级教官、CQB、高级教官等等一系列的培训,只要出钱能都弄一遍。初级教官过了之后可以自己开公司做CWP培训,过了高级教官就可以作CWP教官培训。有些警察也会参加这些培训。
 楼主| 发表于 2012-3-27 21: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Bohr
经济越不景气,这类防身课程越火爆。我这边的几个培训机构,除了基本的cwp培训,再往后还有初级手枪、高级手枪、初级教官、CQB、高级教官等等一系列的培训,只要出钱能都弄一遍。初级教官过了之后可以自己开公司做CWP培训,过了高级教官就可以作CWP教官培训。有些警察也会参加这些培训。


经济越不景气,这类防身课程越火爆!!!,这句话让人三思啊,以后咱在加拿大也弄个证书,把周围的华人弟兄都培训起来。
发表于 2012-3-28 10: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抢劫和人身侵害(比如强奸)多发地点往往是公共场所中缺乏监控设备的parking lots、楼梯间、缺乏照明的绿化带、downtowe的贫民区,再就是尾行入室。这些侵害的起始位置基本都在“家”所定义的范围之外,因此枪如不能携带,其防卫属性必然大打折扣。美国经济不景气加上通胀,个别人可以为了10$就伤人。2个月前我身边一个中国博士生晚上从实验室回公寓,路上被2个黑叔叔抢走几十块钱。去年年底我的一个在亚特兰大做postdoc的朋友被一个黑叔叔尾行入室,抢走了手机电脑相机等等一堆东西。万幸的是这两位没有挨到人身伤害,不过附近中餐馆的几个个打工妹就不那么幸运了,在parking lots被一群黑叔叔抢劫猥亵,因为本身身份的问题又不敢报警。我自己在小区遇到过一次险情,晚上9点出门去同一小区的一个朋友家,路过小区里面的一片树林的时候迎面来了3个黑叔叔,其中一个问我要点钱。周围最近的有照明的公寓房大概在20米之外,这黑灯瞎火的天知道他们能干啥。我当时条件反射的就举枪并大喊让他们freeze。我让他们三个手放在头上站成一排,转身走到最近的房子,面对墙站好,然后我慢慢后退脱离接触。当时非常紧张,事后发现手上全是汗。

说到报警,从受到威胁到警察到位至少需要30分钟。前一段有个新闻,一个18岁单身妈妈兼寡妇发现有两人要破门而入,打911打了30分钟,警察还没到。之后歹徒破门入室,这个妈妈立即开枪击毙一人。另外一名歹徒居然也打电话报警,又等了2小时之后警察才赶到。持枪的好处是可以有个选择,环境不利可以投降付钱,有机会或者人身受到严重威胁的时候也有自保的能力。
发表于 2012-3-28 13: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上铺兄弟的发言,不禁感慨,可怜啊孩子们,大老远地跑去美国还没身份图的是个啥子涅?投奔加拿大吧。

还有,以前看过论坛上有人说靠警察和法律,晕菜,这是没遇见过歹徒的人说的话。真的遇见歹徒,还要靠自己
发表于 2012-3-28 17:55:26 | 显示全部楼层
Bohr
抢劫和人身侵害(比如强奸)多发地点往往是公共场所中缺乏监控设备的parking lots、楼梯间、缺乏照明的绿化带、downtowe的贫民区,再就是尾行入室。这些侵害的起始位置基本都在“家”所定义的范围之外,因此枪如不能携带,其防卫属性必然大打折扣。美国经济不景气加上通胀,个别人可以为了10$就伤人。2个月前我身边一个中国博士生晚上从实验室回公寓,路上被2个黑叔叔抢走几十块钱。去年年底我的一个在亚特兰大做postdoc的朋友被一个黑叔叔尾行入室,抢走了手机电脑相机等等一堆东西。万幸的是这两位没有挨到人身伤害,不过附近中餐馆的几个个打工妹就不那么幸运了,在parking lots被一群黑叔叔抢劫猥亵,因为本身身份的问题又不敢报警。我自己在小区遇到过一次险情,晚上9点出门去同一小区的一个朋友家,路过小区里面的一片树林的时候迎面来了3个黑叔叔,其中一个问我要点钱。周围最近的有照明的公寓房大概在20米之外,这黑灯瞎火的天知道他们能干啥。我当时条件反射的就举枪并大喊让他们freeze。我让他们三个手放在头上站成一排,转身走到最近的房子,面对墙站好,然后我慢慢后退脱离接触。当时非常紧张,事后发现手上全是汗。

说到报警,从受到威胁到警察到位至少需要30分钟。前一段有个新闻,一个18岁单身妈妈兼寡妇发现有两人要破门而入,打911打了30分钟,警察还没到。之后歹徒破门入室,这个妈妈立即开枪击毙一人。另外一名歹徒居然也打电话报警,又等了2小时之后警察才赶到。持枪的好处是可以有个选择,环境不利可以投降付钱,有机会或者人身受到严重威胁的时候也有自保的能力。


亚特兰大久违的名字了,您那个朋友是在Georgia Tech做博士后么?南方州黑人太多了.......
 楼主| 发表于 2012-3-28 21:25:4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晕啊,美国太乱。

还是加拿大好。

不为别的,修身养性和气生财。和为贵。
发表于 2012-3-29 11: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是Georgia Tech,postdoc都是苦力,收入低老婆又不能工作,只能住比较便宜的小区。至于那些打工妹,基本都是偷渡的,没有ssn也没有银行账户,遇到侵害根本不敢报警。不少老黑和老墨都知道这点,所以专门找她们欺负。

多数时候带枪就是一种威慑力,真开枪实战的机会但愿一辈子也不要有。我现在裤兜里面揣Ruger LCP,腰带上挂M&P40或者XD9。有时候也想弄个colt new agent,可惜这东西的价格有点太贵了。
发表于 2012-3-29 15:42:13 | 显示全部楼层
"多数时候带枪就是一种威慑力", 這是一個錯誤的觀念,你運氣不錯,那三個黑鬼沒有告你,否則牢飯吃不完.當你生命受威脅時才可以掏槍,對方手上有刀或槍時,才可以掏槍.槍拿出來就是要打人的,切記.任何利器不見紅不收鞘,中國古時候的話,都是有道理的.
发表于 2012-3-29 18:25:18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本州法律的解释,可以使用致命武力自卫需要针对侵犯个人人身与财产的49种严重威胁,抢劫是其中一种。另外还有三条原则,第一是当事人信息限制判断规则。根据抢劫发生的环境、时间、抢劫的实施人数以及被抢劫过程中通过身体接触而造成枪支被发现和被抢的可能,判断此时面临的抢劫属于“49种严重威胁”之一。第二条是原地自卫原则,2004年前联邦法要求持枪人在“No Way Out”的情况下才能以致命武力自卫,只有部分州允许“stand on your feet and defend yourself”或者“No Retreat”。“A Way Out”说的不仅仅是逃跑,也包括交买路钱啊、各种赔礼道歉啊、各种花钱消灾啊的方法,这都算是“A Way Out”。2004年之后联邦法开始支持“stand on your feet and defend yourself”或“No Retreat”原则,即面对严重威胁无需任何退步即可使用致命武力。第三是对无自卫能力人的协助自卫原则,即持枪人有权使用致命武力终止针对自己以外第三人的严重威胁。美国不同的州关于CWP的法律多少有些差别,我这儿是南方蛮夷之地,CWP及致命武力使用的范围较大。例如佛罗里达州的法律中规定在“Neutral Fight”也有些情况可以使用致命武力,这估计是我知道的有关致命武力使用范围最宽的地方也是我所知唯一一个可以在“Neutral Fight”中的某些情况下,对于无武装的施暴者使用致命武力的地方。

根据FBI的统计,CWP持有人使用致命武力自卫时造成死伤的次数与使用致命武力自卫的次数之比很低,还不到5%。我个人认为原因有三,首先是Self defence的案子总是很难说清道明,取证很难,因此CWPer几乎没有人会真的在保护财物时开枪伤人。第二,隐匿持枪基本都是手枪,射击多数都发生在5米之内。持有CWP的人95%都是普通百姓,没人真有那么大的勇气在近距离上来就掏枪毙掉一个大活人的。5米毙人和100米拿步枪毙人对于普通人来说的,其心理冲击是天壤之别。第三,大多数威胁发出人仅仅是为了钱财或者一时精虫上脑,并非是悍匪或真主党徒,看到枪了多数会选择终止犯罪或严重威胁。

所谓出鞘见红,我觉得这至少不是本州CWP的本意。本州CWP课程专门有一节指出,当威胁实施人主动终止严重威胁或犯罪行为时,CWP持有人立即丧失使用致命武力的权利。CWP持有人需要take great responsibility,很多时候对于CWP和self defence的法律要看自己的理解和判断。根据上面说的这一节,我个人的判断是能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以威慑力终止犯罪或严重威胁比直接击毙威胁实施人更加有利。我在面对非持枪型严重威胁时,会选择首先以武器威慑威胁实施人并尝试安全脱离而不是出枪就要打死打伤。另外南方各州除了加州我没听说过有所谓的对等武器自卫这一法律。如果只有面对枪支威胁才能以枪支自卫,则公民持枪自卫的权利形同虚设,其原因在于面对持枪威胁时,谁还敢拔枪反击呢?Glock队的Sevigny拔枪快不快? 1.3秒拔枪打响够快吧,但是扣扳机也就0.2秒。单从对CWP和枪支相关法律的解读方面,我是坚定的共和党支持者而且多少有点鄙视民主党的枪支/CWP观点。北方一些州关于对等武器自卫的法律,纯属那些天天在私人保镖或者秘密特工保护下吃的脑满肠肥的议员们用板砖拍脑门想出来的。

law justifies use of deadly force when you are:
1.jpg
发表于 2012-3-29 19:01:14 | 显示全部楼层
對方只是向你討几塊錢,你就掏槍,法官不會認為是robbery,但當你的槍對箸人時才是犯法. 開槍打一個人,並沒有你想像中的那麼難,最起碼我沒有那個困擾.打就打唄,誰怕誰.
发表于 2012-3-29 19: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Bohr
是Georgia Tech,postdoc都是苦力,收入低老婆又不能工作,只能住比较便宜的小区。至于那些打工妹,基本都是偷渡的,没有ssn也没有银行账户,遇到侵害根本不敢报警。不少老黑和老墨都知道这点,所以专门找她们欺负。

多数时候带枪就是一种威慑力,真开枪实战的机会但愿一辈子也不要有。我现在裤兜里面揣Ruger LCP,腰带上挂M&P40或者XD9。有时候也想弄个colt new agent,可惜这东西的价格有点太贵了。

真是佐治亚理工!想来我已经从那毕业过10年了.时间过得真快不堪回首哦.
现在经济不好读博士后也可以啦,这个经历或许可以谋到大学教书的机会也是很不错的
发表于 2012-3-29 19: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Bohr
根据本州法律的解释,可以使用致命武力自卫需要针对侵犯个人人身与财产的49种严重威胁,抢劫是其中一种。另外还有三条原则,第一是当事人信息限制判断规则。根据抢劫发生的环境、时间、抢劫的实施人数以及枪支被抢这一“严重威胁”,判断此时面临的抢劫属于“49种严重威胁”之一。第二条是原地自卫原则,2004年前联邦法要求持枪人在“No Way Out”的情况下才能以致命武力自卫,只有部分州允许“stand on your feet and defend yourself”或者“No Retreat”。“A Way Out”说的不仅仅是逃跑,也包括交买路钱啊、各种赔礼道歉啊、各种花钱消灾啊的方法,这都算是“A Way Out”。2004年之后联邦法开始支持“stand on your feet and defend yourself”或“No Retreat”原则,即面对严重威胁无需任何退步即可使用致命武力。第三是对无自卫能力人的协助自卫原则,即持枪人有权使用致命武力终止针对自己以外第三人的严重威胁。美国不同的州关于CWP的法律多少有些差别,我这儿是南方蛮夷之地,CWP及致命武力使用的范围较大。例如佛罗里达州的法律中规定在“Neutral Fight”也有些情况可以使用致命武力,这估计是我知道的有关致命武力使用范围最宽的地方也是我所知唯一一个可以在“Neutral Fight”中的某些情况下,对于无武装的施暴者使用致命武力的地方。

根据FBI的统计,CWP持有人使用致命武力自卫的次数与使用致命武力自卫时造成死伤的次数之比很低,还不到5%。我个人认为原因有三,首先是Self defence的案子总是很难说清道明,取证很难,因此持枪的人几乎没有人会真的在保护财物时开枪伤人。第二,隐匿持枪基本都是手枪,射击多数都发生在5米之内。持有CWP的人95%都是普通百姓,没人真有那么大的勇气在近距离上来就掏枪毙掉一个大活人的。5米毙人和100米拿步枪毙人对于普通人来说的,其心理冲击是天壤之别。第三,大多数威胁发出人仅仅是为了钱财或者一时精虫上脑,并非是凶悍匪或真主党徒,看到枪了多数会选择终止犯罪或严重威胁。

所谓出鞘见红,我觉得这至少不是本州CWP的本意。本州CWP课程专门有一节指出,当威胁实施人主动终止严重威胁或犯罪行为时,CWP持有人立即丧失使用致命武力的权利。我记得几年前是Bigbore还是哪位,圣诞节时在时代广场外的一个停车场被五个黑叔叔包围asking for bucks,这位以一对五在不伤人的情况下缴获陶鲁斯大毒蛇手枪一把,算是成功使用致命武力的威慑力制止严重威胁的一个案例。

law justifies use of deadly force when you are:

传统南方州还是有相当大开发时代牛仔气息的,对枪支使用比较宽,到东部英格兰区或者加州就严格太多了
你说的这位缴获劫匪枪的老兄我曾经有过一面之缘.现在开了一家特色体验旅游服务的公司.......他可是曾在美军当过专业中士的,也参加多项射击比赛.有相当的专业素质
发表于 2012-3-29 19:49:22 | 显示全部楼层
"出鞘見紅" 的意思是非到必要的時候才出手,而且一出手就要人頭落地.你掏槍對三個黑朋友,假如他們一擁而上,你大概無法一口氣打三個吧,假如你掏槍就打的話,就有可能. 打槍要快準狠, no mercy.
发表于 2012-3-29 19:53:0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要几块钱这个事儿,如果是白天则我会说没有现金或者万一带了现金我就给3、5块钱了事。但是在无照明又无人也不靠近公路的一片树林绿化带里三个人围着我要钱,我很难判断这不是robbery。如果最后上庭要看陪审团中每个人根据我所遇到的情况做判断来决定这是不是严重威胁,当然还是我之前说的,结果很难说。话说有了CWP就要承担责任,这个很难说的结果就是承担责任的一部分。

要钱和抢钱,区别不在数量多少,而在于实施形势。而在犯罪行为发生初期,判断其实施形势本身对于执法者都是个难题,对于我这种CWP不到半年的人更困难了。之前的情况,我根据环境、时间、人数做出的判断为robbery,也不足够reasonable。这也是仅以致命武力威慑而不开枪的原因之一,没开枪,法官就算认为我不足够reasonable,也只能给个over activity。要是上来就开枪,这麻烦就大了。我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很差,毕竟不是律师也不是执法官。因此以致命武力进行威慑的好处是,如果对方继续实施严重威胁,则使用致命武力就变得很reasonable了,如果对方主动退步,则双方无事各奔东西而已。什么时候可以使用致命武力或者以致命武力进行威慑,我认为就算是法官也不一定完全搞的清楚。不同法官不同陪审团成员的看法很可能截然相反,这样的案例多了去了。一日本学生因听不懂英语夜里误闯一大叔的花园(无栅栏),大叔先警告,日本人没听懂而且估计也没看见大叔拿枪,还继续往前走,然后被击毙。这个案例,不是也让好几个法官和几十个陪审团成员反复纠缠了很久才给了个结论的么。

不过呢,如果面对威胁时完全纠缠于法律条文,我觉得不仅仅申请CWP没有意义,而且CWP本身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不想扯上官司的最佳选择是像绝大多数华人一样,身上带几张5美元的现钞,要钱则给,如果嫌少挨打则认命。这恰恰是黑叔叔总是优先抓华人下手的原因。
发表于 2012-3-29 20:06:10 | 显示全部楼层
chang823
"出鞘見紅" 的意思是非到必要的時候才出手,而且一出手就要人頭落地.你掏槍對三個黑朋友,假如他們一擁而上,你大概無法一口氣打三個吧,假如你掏槍就打的話,就有可能. 打槍要快準狠, no mercy.


绝大多数非疯子或者真主党的人类都是有恐惧心理的,人类不是终结者,假设你是这三个黑叔叔中的一个,你愿意牺牲自己给同伙创造机会么?

同理可以解释2010年达拉斯外的一个BOA银行抢劫案,一条街上近100辆警车包围了4名墨西哥劫匪。结果是这四个人用ak47横扫整条街上百警察,光天化日之下连抢3辆车最后跑了。难道警察不知道自己这边上百人一拥而上肯定能击毙劫匪么?实际上是所有的警察都躲在警车后面不敢露头。警察也是人,谁都不愿意去做前排炮灰。面对多人威胁时进行自卫,也是利用这个恐惧心理,造成第一上来个必死的恐惧效应。另外我不知道你看过一个电影叫做这里的黎明静悄悄没有,其中一个红军战士用91/30步枪逼住两个德军士兵,双方在一个房间里,距离5米左右。我问当过营长的老爹:这里假了吧,栓动步枪看不住两个人呀?我老爹说,如果看两个疯子不行,看两个“人”太容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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