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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府立例禁養危險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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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8 08: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府立例禁養危險動物
可罰25萬及監禁2年

   卑詩環境廳長彭百里(Barry Penner)昨日於溫哥華水族館公布,立例禁止飼養會對公眾安全造成嚴重威脅的動物,包括老虎和鱷魚等,新例即時生效;違法者最高可被罰款25萬及監禁2年。

彭百里表示,卑詩省民不應擔心會被老虎、蟒蛇和美洲鱷魚等這些危險的外來動物傷害,保護公眾安全是最為重要,也是立這新法例的原因。

除非於本年3月16日前已在卑詩飼養這些動物,或受認可的動物園和研究組織外,否則任何人都不可擁有、培育、運載和放生在《野生生物法》(Wildlife Act)下《受管制外來品種條例》名單之內的動物。

受管制動物除老虎、蟒蛇和美洲鱷魚外,亦包括靈長類動物如猴子、猩猩;長鼻目如大笨象、多種犬科郊狼、狐狸;長頸鹿、犀牛、河馬和金色箭毒蛙等。

即使在3月16日之前已擁有這些動物,在新法例下,仍需要遵守指定規條,以及向環境廳申請牌照,申請期限為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

於2007年5月,一女子Tania Dumstrey-Soos被一頭由橋湖(Bridge Lake)一居民所飼養的老虎襲擊致死;於同年的12月,一素里男子被一條有毒蟒蛇咬掉一隻手指。

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25萬元及監禁兩年,其動物亦會被帶走及充公,違例者亦需負責充公及運走這動物的相關費用;若不能為這動物找到適合的動物園,牠會被人道毀滅。

有關新例及受管制動物的詳情,市民可到環境廳網站查閱www.env.gov.bc.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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